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
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
、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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