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1年研究生课程班招生简章
一、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概况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是全国首批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科学硕士学位授权点12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本科专业9个。其管理学科在重庆乃至西部地区有着悠久的办学历史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全院现有教职工152人,其中教授22人,副教授、副研究员62人;博士生导师9人,硕士生导师38人;拥有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生68人,有国外留学经历的32人;国家级专家1人,重庆市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9人。学院坚持“派出去、引进来”的人才战略,积极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国内各种学术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多所高校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聘请20余名国内外著名的经济学家、管理学家和企业家为名誉教授、特聘教授或访问教授,并长期为本院各类研究生开设专业讲座。“荜路蓝缕,以启山林”,西南大学经管人正紧紧围绕学校“创建特色鲜明高水平综合大学”的发展目标,整合力量,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为建成西部一流、国内知名、国际有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经济管理学院而不懈努力。
二、入学方式
学员免试入学,通过学习,经考核合格,发给“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班证书”。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完清手续后可申请本院有关专业的硕士学位。
三、学习期限及方式
学习期限为一年半至两年,主要集中在每年的寒、暑假或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完成作业外,各门面授课程均需考试。
四、报名与录取
1.报名条件:政治表现好、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专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学习。符合条件者可向西南大学在职申请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硕士学位。
2.报名手续:报名时携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二寸标准照片各4张。经审查合格后,开班行课前寄发研究生课程班入学通知书。
3.学习费用:学费标准15000元/人,另交教材费、杂费750元,建档费50元。学习费用请于开学前一次性交清,中途退学概不退费。
五、招生专业与研究领域
表1 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生课程班招生专业目录
会计学(含审计) 金融学(含保险学)
企业管理 区域经济学
旅游管理 政治经济学
农林经济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含房地产管理)
注:学员在以上某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后,符合条件的学员如果选修课程和学分符合该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完清手续后可申请该专业的经济学或管理学硕士学位。
表2 实用型硕士层次研究生课程班招生专业目录
人力资源管理 国际贸易学
财政与税收 产业经济学
银行经营与管理 财务管理
酒店管理 区域发展规划与战略
市场营销与策划 现代物流管理
注:实用型硕士层次研究生课程班可根据整班学员的实际需要实行菜单式点课。符合条件的学员在以上实用型硕士层次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后,如果选修课程和学分符合本院前述(表1)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完清手续后可申请本院相关专业的经济学或管理学硕士学位。
七、报名及学习
登陆
www.swuyjs.com“招生信息”处下载《西南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报名及资格审核表》,按要求填写,并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确认。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课程班咨询教师:
颜莉娟023-68251068,13308373828 电子邮箱:
yanlijuan@swu.edu.cn
西南大学第39教学楼(经济管理学院专用办公楼)106室
市内校外教学点:
1、重庆市创富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
陈老师、李老师:023-89009066,023-63606865,13368371996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74号两路口市文化宫创业孵化园B区
2、重庆源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蒲老师、丁老师:023-63259998,023-63259996
重庆市歇台子市委党校科技楼5-8号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1年10月
附件一: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主要条件
1、申请人获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2、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
3、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4、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4年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5、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并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6、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