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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2
2019
年年中《国家新三包规定》-家用电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称为三包
)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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