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
备忘录本备忘录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委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四部门的核准程序进行说明、旨在阐述海南省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具体流程,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公司拟进行境外投资,该项目作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一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项目投资应当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192号);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9号)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4
】315号)6、《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二、申请事项
(一)境外投资需获得国资委批准
1、申请材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
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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