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适格性研究
本文以信托财产的适格性作为研究的核心、从适格信托财产的角度研究和分析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一案,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将确定性、可转让性、财产权性作为判断信托财产适格性的标准,并据此分析论证可定义、可识别、可预测的将来债权满足信托财产适格性的要求,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通过对资产收益权定义的明确认为其本质属于一种将来债权,以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可以有效成立。经过对于案件事实的深入剖析,发现案件当中的信托财产应当为基础资产本身,即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本案的信托并非资产收益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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