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课稿(
2)四、财产保险标的转让问题
(一)条款
(二)解读
1、新旧法关于保险标的的转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
旧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未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实际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依据合同法第
88条应当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显然不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则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无须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
案例:车辆发生过户转移未通知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在旧法前提下未通知的不应当赔偿但法院仍判决赔偿我认为法院没有很好理解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当然在新法下即
10月1日后该问题也不再是问题
2、增加了保险标的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在新保险法下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义务通知保险人但这种通知义务通常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除外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按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应在保险人收到转让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保险人据此依法解除合同的还应当将已收取的
保险费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