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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1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修订草案着重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p><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我国的保险法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它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2002年第一次修法重在修改了保险业法部分的内容,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尽管保险业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其偿付能力,最终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但与普通保险消费者联系更加紧密的是保险合同。 </font></p><p><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据悉,此次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相关条款的规范等内容。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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