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8)》(学习笔记)-97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并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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