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秘密等级:秘密。第三条: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单位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单位机密或涉及单位机密。
第四条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所长。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五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所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
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工程部
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八条文件、资料的分发范围要按规定执行。对有保密内容的,要标明密级、编号发出,不得用明码电报或电话传递。对急件应加快内部传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