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 学、生活、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提高教育质量,保证教育方针 全面贯彻落实。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 管理秩序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 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 害、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 司法部门处理。
处分共分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有危害安全,反对大政方针的言论和行为者,组 织和煽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破 安定团结者,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成立各类非法或反组织,或同境内外反势力、非法组织相 互勾结,旨在进行危害安全、否定大政方针、推返领导、颠覆等 破活动的骨干分子及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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