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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
  叶颖菲
  摘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协商 方式取得的
〝四荒〞,在经济现代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转变的今天,法律规定已不再
适应市场经济的
进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即可为承包人融资,又可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应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一部分,并应进一步扩大抵押的客体
范畴,同时不以非家庭承包取得为必要条件,从而优化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
进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
范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
情形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
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依照现行的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
担保法司法
说明第52条以及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4条,第49条的规定
能够得出,当前的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是原
那么上禁止设立抵押,但法律规定的例外
情形下承诺抵押,即不宜采取家庭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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