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附:英文
1986-10-31 0:0
【】【】发文单位
:意大利
发布日期
:1986-10-31
执行日期
:1989-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
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
不管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的税,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的税,对企业支付的
工资或薪金总额征的税以及对资本增值征的税,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于
以下现行税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 〔二〕在意大利共和国方面:
1.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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