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08年5月1日,政府将穿着裤衩裸奔!
文章提交者:文中思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将于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虽然离全社会希望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还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规制差距,但也要看到,能够制定这种“把体制内政府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大胆改革,已经是朝着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大进步。尽管《公开条例》这种重大进步经历了近三十年的社会转型改革才得以实现,却是值得欢迎的政治大事。正如《公开条例》开宗明义的姿态一样:“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由此可见,《公开条例》的主旨,就是打造透明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也是行政体制深化改革的必然之举。
《公开条例》共5章38条,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并且明确了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重点信息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明确了公民可主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更正关涉自身的不准确政府信息,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为政府信息公开确定了接受社会监督的可能性。
不过,也要看到,《公开条例》有关行“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却是一个有待商榷的话题。因为,愚下文章开头提到了“把体制内政府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观点,正是要指出《公开条例》的体制内属性问题,恰恰与无数的“体制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条例”没有实质性区别。换言之,《公开条例》仍旧带有体制内“上面监督下面”或者“左手监督右手”的“自圆其说”的特征,谁又能鉴别和判断哪些属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呢?君不见,不知何故今年3月应当公开的绿色GDP信息,至今扑朔迷离杳无音信,据说是“如果”公开“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一些产业的利益将受到影响”、“对国家环保政策将产生质疑”,甚至“有可能影响社会情绪,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等等原因。虽然社会已经有声音要求公开绿色GDP信息,但却看不到任何公开的意思。人们要问,绿色GDP信息难道是“国家秘密”?难道是“商业秘密”?难道是“个人隐私”?由此可见,《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确需要“体制外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别和判断,才能真正保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随意公开。反之,如若没有“体制外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话,很有可能那些原本就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而被行政机关为了自身利益而任意解释,拒绝公开。绿色GDP信息难以公开就非常值得怀疑。更为担忧的是,没有“体制外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想获取政府信息,很有可能被行政机关为了自身利益而任意解释,拒绝公开。果真如此的话,《公开条例》带给社会的就将是喜忧参半的结果,看似文章开头提到的“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大进步”观点,其进步意义也将大大折扣,这并非是杞人忧天。
不论是法律还是政策,不论是规章还是条例,在制定的同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出台后的可行性,这才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反之,就没有出台的必要,《公开条例》也不例外。因此愚下认为,《公开条例》要想得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建立“体制外第三方机构”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的观点,的确有待商榷。有理由相信,只要群策群力,《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将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