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2017
子公司年工作奖惩条例
【2017
】6号第一条 根据违反纪律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以单处行政处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因员工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具体性质及情节,公司有权要求该员工进行适当或全额赔偿。
第三条 员工行为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及赔偿金。
(一)在公司内打架、斗欧者。
(二)在公司内赌博者。
(三)偷盗公司或同事财物者
(四)蓄意破坏公司财物的,照价赔偿
(五)索要财物,收受贿赂者。
(六)严重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公司损失者。
(七)聚众闹事、组织、煽动或参与罢工者。
(八)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
(九)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 威胁、侮辱或严重顶撞公司领导者,情节严重的。
(十一)拒不执行领导工作安排,经做工作仍不服从者。
(十二)
模仿其他员工的笔迹在相关工作文件上签名或制造虚假文件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给予警告,再犯按20元~50元/次处罚。
(一)在公司内赤膊、敞胸者。
(二)出口脏话、污言秽语或辱骂同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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