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
?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之,就适用
的要是干咨询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
以下纠纷,属于
?劳动法?第二条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
劳动争议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
不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
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
劳动争议
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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