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预案编制要点
(试行)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都应编制防洪预案。
2.2防洪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原则要求;基础资料;防御方案;实施措施等四部分。各地编制防洪预案时可根据当地主要灾害类型,编制一种或几种防洪预案。
2.3防洪预案的编制范围和审批权限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重要河段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它江河的防洪预案,其所辖河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所在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必要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
跨地、县、市的江河防洪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企业、部门、单位的防洪预案,在征得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4防洪预案编制后,应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并在汛期之前完成上报和审批。
三、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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