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佃农理论》典型的歪曲事实,数据造假!其中“管制的是固定总地租还是分成率?1949年法令与1951年法令的混淆 ”一节,实际上,真正故意混淆法令的正是张五常自己!
张五常转引自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的1949年《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第2条为:“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前项所称正产品以已往习惯所缴之产品为主。”然而有趣的是,同样转引于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何保山《台湾的经济发展》[10]关于该条款的引文,却还多出如下一句:“总年产量的标准数额将由县或市的三七五减租运动委员会根据有关资料并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评定(1949年5月实行),评定结果将呈报省ZF批准。”而且笔者专门查看了《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确认何保山的引文是正确的!
张五常把1949年法令中有关“收获总量标准”的规定故意漏掉,然后就胡言乱语说:有关收获总量标准的规定,“在1949年的条例中是完全没有的”,直到1951年法令中才出现,而且“使用了将来时态”;“有趣的是,1951年后出版的、讨论1949年减租条例的文献通常似乎都把1951年的法令当成了1949年的条例。”
明明自己在故意混淆事实,却倒打一耙说别人混淆,造假造到如此无耻的地步,天下间除了张五常还能有谁?!
那么张五常为什么要造假?因为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诱使”理论所面临的困难:“根据几个学者的看法,台湾的减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而不是对地租比例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地主诱使佃农增加投入的动机将被消除。这种法律上的混淆需要加以澄清。”换句话说,这个声明实质上意味着:假如三七五减租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其“诱使”理论就不过是空中楼阁,所谓的“实证”更是扯淡而已。而1949年法令有关“收获总量标准”的规定,正表明三七五减租就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这样一来,张五常的理论就会破产,为了挽救其“诱使”理论,就只有造假!
据张五常说,他曾追查庇古《福利经济学》的引用文献,“一路追到尽头,竟然发觉庇古之说全部毫无实据”。这个经历大概给了张五常不好的启示:既然大家都不追查文献,我也造假又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