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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法院判决房地产权属变更 涉税问题怎么处理?


现行“先税后证”制度对房地产受让人(买方)的利益保护不足。无论卖方是否履行了纳税
义务,买方只要履行了自身的纳税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有关部门应
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为买方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事项。
近年来,基层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执法中,时常遇到一些疑难棘手的法院判决、裁定房
地产过户涉税案件。受现行政策规定制约,基层税务人员面对此类案件,往往心存困惑、
难以处理、倍感压力,同时,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纳税争议,引发执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
税人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供
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未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国家
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制度规定,逐步形成了目
前房地产权属变更“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
从近年来的工作情况看,“先税后证”管理模式对房地产权属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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