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供暖、制冷费用的税收处理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对小区物业采用实行集中供暖和制冷,并对小区业
主按面积收取供暖和制冷费用,那么对物业公司收取的供暖和制冷费用,增值税上该如何
处理呢?
一、受托代理方式
物业公司不提供供暖、制冷服务,而是接受专业供暖、制冷销售单位委托收取相关费
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
财税字第 026 号)第 5 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
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即对于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税。但
对物业公司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
税。
二、自营方式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及由物业公司直接提供供暖、制冷服务的,应按照
物业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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