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起 9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
“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
并经市州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后,可延期申报,但必须在核准的延期期
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办理流程
出口企业预申报后,将退税资料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后,每月 1-15 日到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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