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百问百答(一)
一、政策性问题
 1、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否一致?
 答: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算方法不一样: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
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
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
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
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即对本出口销售环节增
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2、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
理出口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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