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税务处理
我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我公司每月生产的产品有 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
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报废的产品需要税
务部门做认定才能在所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
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 由于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
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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