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 号)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
加征 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
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 年 12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
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 年 11 月 30 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
小汽车,纳税人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含)起 5 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
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 2016 年 11 月 30 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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