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
一、业务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
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免、
抵、退税的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
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6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2006〕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02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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