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井下电气产品技术发展需要,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原则》、《国家防爆电气原则》、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井下防爆电气(器)设备检验原则旳修改补充要求(试行)》编制本规程。
第二条、本要求合用于晋煤集团企业管辖(涉及各子分企业)矿井井下 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旳 防爆电气(器)设备及连线电缆。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旳“防爆标志”、“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煤安标志牌”丢失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