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内外因的不利影响,可能致使企业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按期支付相关款项或还本付息等各种财务困难。当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通常有两种的处理方式:一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二是通过互相协商,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使其渡过难关,继续经营下去,以待将来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当然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方式较之第二种方式持续时间更长、付出成本更高,带来的损失也可能会更大,所以若有可能,债权人更乐于采用第二种方式。这也就是债务重组准则出台的一个主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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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比较企业债务重组会计与所得税税务处理之异同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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