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培养协议法律性质的几点思考
关于委托培养协议法律性质的几点思考
王政
委托培养协议不应是卖身契
---对委托培养协议的几许法律思考
王政
近日在网上读到《因为跳槽成被告委培合同成箍咒》的新闻报导后,本人便禁不住对博士生黄卫峰因单方解除与母校广西师范大学的劳动关系而被判赔32万元巨款的遭遇深表同情起来,对当地法院能作出如此的判决结果更是感到有些大惑不解。
也正是这种同情和不解之迷惑促使我欣然提笔,对委托培养协议的法律性质做几许理性的思考分析,权且当作为有黄卫峰博士类似遭遇的人才此处所指人才是指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与现代社会认可的人才还不是同一概念鸣几声不平吧。
在对委托培养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还是先谈一下我国委托培养制度的历史渊源吧。
我们大致可以说它起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才分配制度,是与我国的教育制度、劳动制度及人才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有着密不可分联系的一种制度。
在人才短缺的计划经济时期,人才都是由党和国家来重点选拔培养的,党和国家培养的人才必须服从党和国家的分配可以说是一条铁的纪律或组织原则。
当时常听人调侃戏称的一句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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