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性房地产再转至自用房地产,个人认为当按照下方操作:
1、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自用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2、将转换时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转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原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公积部分继续保留,直至对该资产进行处置或终止计量时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营业外支出)——原来转入资本公积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基于相对保守的立场,不因为资产用途的转换而多交所得税;用途再转回也是一种转换,也不应因此导致所得税重大变化;另外,如果自用房地产一直未进行过转换,则一般按照累计折旧和摊销进行后续处理,是一种相对平稳的过程,最终处置或终止计量时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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