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广东分行
与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
怡盈开展借贷纠纷上诉案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
〔以下简称永利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丽晶华庭6楼。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中国银行广东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广东分行
〕,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
原审第三人:怡盈
开展〔以下简称怡盈公司
〕,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10楼。
案情1994年5月4日
,永利公司领取了广州市广州大道东杨箕村珠江新城E-1-2地块的
?建设用地批准书
?,取得在该地兴建公寓的使用权。
1994年4月24日
,永利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咨询公司,作为乙方)、怡盈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
?合作开发珠江新城E-1-2地段商住楼协议书
?,约定三方合作开发位于广州大道东侧珠江新城(E-1-2)、征地面积为7674.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4491平方米、
方案兴建裙楼相连的4幢17层商住大楼,总投资约5.804亿元。合作三方出资一亿三仟万元,缺口资金由
工程预售楼收入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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