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借款超过期限即使还了也要缴个税(含多个案例和分
析)
法院判决案例
【案例】股东借款未归还被判缴纳个税,冤死了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 00007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义炳,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2014)屯行初字第 00021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陆义炳,被上诉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
海峰、汪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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