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地争议判决案例
税法对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规定了不同征管措施,例如居民企业一般实行自行
申报,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
得的,实行源泉扣缴制度。不同的措施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地点、纳税义务时
间等纳税要素,导致实务会产生不同理解。本文分享了法院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
转让中,对纳税义务地理解而导致争议的判决案例,并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阅
读。
1.案例情况(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1 案例背景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公司”)和非居民企业佳
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永国际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荣盛中天公司”
),投资总额为 8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8000 万美元。其中,荣盛发展公司出
资 600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75%;佳永国际公司出资 2000 万美元,占注册资
本的 25%。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地点为沈阳市。荣盛
发展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地点在河北廊坊市。
201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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