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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对开发票”行为潜藏税务风险

近日,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家电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企业财
务人员提出了有关发票对开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该企业从另一家批发企业
购进了一批家电,因不太适应市场需求,退回了该批货物,货款也没有支付。因
为该业务已经跨月,需要开红字专用发票,而对方嫌红字发票开具麻烦,还要到
税务机关办手续,要求不开红字发票,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
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第二个问题是有一家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了完
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也要求该企业进行发票对开。即货物不用往
来,双方都做一笔购进,再做一笔销售,在计提进项税的同时也计提了销项税,
对税收没有影响。税务人员告诉纳税人,这两种行为都是错误的,存在着税务风
险。
对开“无过”?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
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
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
金,同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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