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了解:审计函证及其替代测试的四大误区
误区一:实施函证程序时不对询证函保持控制
第 1312 号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CPA 应当对询证函保持
控制”。但是,在日常审计实务中,一些 CPA 往往为了图省事,或不知道究竟应
该如何控制,将实施函证的程序交给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人员实施,放弃了对询证
函保持控制,这使得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受到严重影响,由此潜伏了严重的审计
风险。
因此,CPA 一定要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对询证函的控制,具体应包
括第 1312 号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4 个方面:“(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
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
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 CPA 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
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以上 4 方面实际上就是要求
CPA 对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即不可以由包括被审计单位财务
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控制。但实际操作时可以由 CPA 的助理人员在 CPA 控制下具
体操作执行函证程序,助理人员对 CPA 负责。
误区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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