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避税地
A 国某甲国际投资公司,向 B 国出售一批货物,共取得 1000 万美元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为 400 万美元。A 国所得税税率为 30%。甲公司为利用避税地获得好处,
在国际避税地开曼群岛设立一子公司,并把这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开曼群岛子
公司的账上,尽管这笔交易根本没有经过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作为一避税地,没
有所得税、财富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分析在正常交易情况下,
假设 B 国行使地域管辖权,而 A 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则甲公司向 B 国销售货物获
得的销售所得应缴纳 A 国公司所得税,计算如下:(1000-400)万美元
×30%=180 万美元。在此案例中,甲公司并未直接把这笔交易行为表现在账面
上,而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在避税地开曼群岛虚设一子公司,并把这笔收
入记在该公司账面上,反映这笔交易发生在 B 国和开曼群岛的子公司之间,而甲
公司无任何销售收入,则甲公司可避免对 A 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而作为开曼群岛
的子公司,尽管其账面表现有销售收入,但根据开曼群岛的税法,该项收入不须
缴纳任何税收。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纳税人通过“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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