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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购进酒类产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
号)中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
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
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
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应税消费
品,与用自己生产的这些酒和酒精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相比,前者的消费税
税负相比于后者明显比较高。
筹划方法
(1)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自己生产作为材料的
酒和酒精产品。 (2)由固定供货关系的企业,如果业务量比较大,可以通过企
业合并的办法进行联合生产,减少纳税环节。
(3)相比较而言,可保留外购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取消增值少,重复征税
多的简单生产的产品或者改进生产技术,尽量降低对外购已税酒类原料的比重。
3.对已税酒类产品作为材料筹划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在选择由购进改为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时,应当考虑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原
材料等因素,考虑自行生产或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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