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
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
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 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验资报告复印件
2.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资金到位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
2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 9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
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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