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向不一致导致涉税风险
现阶段,对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来说,随着金税系统的进一步完
善,只要企业正常认证、抄税、报税,它的增值税进、销项发票应该没有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留抵税额、应纳税额的金额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因
此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
关注目光投向了付款方向是否一致上。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文件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
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会导致付款方向不一致。
1.收付款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如:支付货款时记入“应付账款-某某公
司”或“预付账款-某某公司”,但原始凭证中银行单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与
某某公司不相符。
2.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挂账明细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名称不一致,如:购
入货物冲销“预付账款--某某公司”或记入“应付账款--某某公司”,但原始凭
证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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