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范围的确认依据
存货范围的确认,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
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企
业的存货。反之,凡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尚未远离企业,也不应
包括在本企业存货范围之内。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2 号的规定,存货在企业的不同生产过程和阶段中具有不
同的实物形态。即:存货,包括下列有形资产:(1)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
以便出售的;(2)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3)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
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
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
待销售的各种资产,如:库存产成品、库存商品等。但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
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属于存货范围。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处于生
产加工中的资产,如在产品、半成品等。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
耗的存货,指为产品生产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
以及为生产产品服务的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值得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
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但他们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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