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 号)第四条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
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
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
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
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五)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
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六)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上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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