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增值税与视同销售
导读: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分公司如何纳税视情况而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要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
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137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
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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