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 VAM)作为股权
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
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 GS 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投融资双方未
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
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
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本文通过
一则案例,对 VAM 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
看法。
案例
某上市 AGS 以 172834.792 万元价格受让 BGS 持有 CGS65%股
权和 DGS 持有 CGS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
价值确定。BGS、DGS 均与 AGS 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为
保护上市 GS 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 CGS 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
BGS、DGS 的控股股东 EGS 与 AGS 签订对赌协议。双方约定,未来三
年(2013 年~2015 年),CGS 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 8169 万元、
9452 万元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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