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业务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问题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
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下
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销售业务增值税处理的文章,一起来看看吧:
一、因确认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
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与《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条件相比,增值税
法所定义的销售货物并未要求考虑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等问题,而是主
要考虑了法律形式。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款项很可能收不
回,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法规定要确认销售;企业不能合
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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