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困局-资管征税带来的新问题
56 号文以正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列
举的范围中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下图所示:
但是,这里的私募投资基金指的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实质是一种信托结构,不具
有法律主体资格,属于资管产品范畴,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私募管理人为纳税义务
人,但是常见的有限合伙基金,其本身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投资行为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
务在合伙企业层面申报,不是由私募管理人缴纳。两者区别如下:
契约型基金增值税业务的纳税申报,由私募管理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
基金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其中基金产品运营业务按照 3%简易计税,但是其
他业务(即自有业务)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在申报层面,是用一套申报表,也
是按照管理人自有业务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的。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是取得的管理费收入,
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 6%缴纳增值税;如果私募管理人是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费
收入和资管产品都是简易计税,在增值税申报上只涉及征收率 3%。
这里会存在一个问题,小规模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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