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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前言:2008 年1月15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故予以废止。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如何行使包括员工奖惩在内的用工自主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而修订。
  企业可参照以下规范进行相关奖惩,以规范企业用工自主权,合理规避企业劳动法律风险。
  第一条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已经被国务院废止,已经丧失法律效力。故企业不能将其作为奖惩员工的法律依据。
  否则,一旦涉及诉讼,法院会因为企业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而裁判处罚无效,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第二条 依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产生的“除名”“罚款” “撤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罚方式已经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企业再使用上述称谓处罚方式,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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