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
2006
]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
(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
]104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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