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
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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