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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管理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专业技术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及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且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应设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三、检验检测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

  四、组织与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3)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确保编制质量。

  五、工作场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六、档案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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