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培养造就高质量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未开展自主评审的各类高等学校内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自主评审的高等学校可自主制定评审条件,自主评审条件不低于本条件。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坚持“四个相统一”。
4.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5.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6.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7.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服务乡村振兴、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2年、4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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