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
第三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
购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例题】
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
〔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 A.214359元
C.250800元
〔2〕包装物押金收入
包装物如果是不是连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来说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此项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
那么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对于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无关。
实行从价定率
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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