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
自由和限制的调和是物权法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物权法草案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增进公有土地和私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创设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是比较法上有创意的规范模式。
关键词:物权法自由和限制私法规范物权法定
一、序言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立法机关及法学界正在积极推动研究制定物权法。由梁慧星、孙宪忠等先生组成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已于1999年10月间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共12章435条,并有立法说明理由和参考立法例。物权法草案体例严谨、内容充实、立法理由说明详尽,具有高度学术价值,令人敬佩。
物权法草案在某种程度体现了当前中国法学界对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构想,[1]并为将来的民法法典提供必要的架构和基础,对中国民法学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物权法草案是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的成果之上,旨在参酌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规范模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草案的条文可以归纳为四个类型:采取传统法典的共同制度;采取某个法典的立法例;重新组合立法例上的不同规定;草案自己创 ...
附件列表